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》第25条之规定,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:
      一、 接受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。担任法律顾问;
      二、 接受民事案件、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任,担任代理人,参加诉讼;
      三、 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,为其提供法律咨询,代理申诉、控告,申请取保候审,接受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,担任辩护人,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、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,担任代理人,参加诉讼;
      四、 代理各类诉令案件的申诉;
      五、 接受当事人的委托,参加调解、仲裁活动;
      六、 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,提供法律服务;
     七、 解答有关法律的询、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。